4.7水土保持监测
4.7.1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应初步 确定监测的范围、时段、内容、方法、频次和监测点位,估算所需的人工和物耗。
4.7.2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4.7.3监测时段应从施 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各类项目均应在施工准备期前进行本底值监测。
4.7.4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应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情况,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4.7.5水土保持监测应采取调查监测与定位观测相结合的方法,大面积、长距离的项目尚应增加遥感监测。
4.7.6监测频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调查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工程进度确定监测频次;取土(石、砂)量、弃土(石、渣)面积、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扰动地表面积等至少每月调查记录1次;施工进度、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生长情况至少每季度调查记录1次;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后1周内完成监测。
2定位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方法采用连续观测或定期观测,排水含沙量监测应在雨季降雨时连续进行。
3风蚀量监测,应在风季连续进行。
4.7.7监测点位布设应遵 循代表性、方便性、少受干扰的原则。每个监测区至少布设1个监测点,长度超过100km的监测区每100km宜增加2个监测点。
4.7.8应根据监测内容、方法 提出需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设施和设备。
4.7.9监测成果 应包括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监测图件和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