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4.3.1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
4.3.2主体工程选 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4.3.3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
4.3.4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3.2.2条的规定。
4.3.5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2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4.3.6工程土石方平 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优化原则;
2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3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4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
4.3.7取土(石、 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
3.2.4条的规定。
4.3.8弃土(石 、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
4.3.9施工方法 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2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4.3. 10主体 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2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3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 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4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4.3.11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2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3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4.3.12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 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
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
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人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