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4.4.1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
4.4.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实地调查(勘测)结果,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内,依据工程布局、施工扰动特点、建设时序、地貌特征、自然属性、水土流失影响等进行分区。
2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区之间应具有显著差异性;
2)同一区内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因子和防治措施应相近或相似;
3)根据项目的繁简程度和项目区自然情况,防治区可划分为一级或多级;
4)一级区应具有控制性、整体性、全局性,线型工程应按土壤侵蚀类型、地形地貌、气候类型等因素划分一、二级区及其以下分区应结合工程布局、项目组成、占地性质和扰动特点进行逐级分区;
5)各级分区应层次分明,具有关联性和系统性。
3应采取实地调查勘测、资料收集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区。
4分区结果应采用文字、图、表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