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 PM1o和PM2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1o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o和PM2s)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18
环境空气PM1o 和PM2s的测定重 量法
HJ 656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s) 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2011 年第 1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空气动力学直径aer odynamic di ameter
单位密度(po=1 g/cm3)的球体,在静止空气中作低雷诺数运动时,达到与实际粒子相同的沉降速度时的直径。
3.2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no)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等于10 pu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3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 part iculate matter (PMa.a)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等于2.5 u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4切割器particle separate device具有分离大气中不同粒径粒子功能的装置。
3.5 50%切割粒径50% cut -point diameter (Das) .切割器对颗粒物的捕集效率为50%时所对应的粒子空气动力学直径。